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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我与某市人社局签订就业协议,该人社局在就业协议“其他约定内容(备注)”中写有“毕业生在区人社局下属学校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年,若违反此约定须赔偿人名币20000元”,但在聘用合同中没有此约定。请问此就业协议中的违约规定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订聘用合同后就业协议中违约条款还有效吗?谢谢!

其他 2012-11-02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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