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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向咨询一下。我2011年7月和一开发商签订了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12年5月16前交付使用,但至今天11月1号开发商还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也没有向本人说明廷时交房的原因,合同约定廷期30天按天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廷期60天我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按已交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如要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则按天支付已交房款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我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谈过,他们说,开发商不愿支付违约金,我该怎样悍卫我的合法权益。如我要解除合同开发商在支付按已交房款的1%违约金的同时是不是也该支付同期的银行利息,还有已交的税钱能不能要求开发商返还。谢谢!

其他 2012-11-02 1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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