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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我与甲方签定一份商铺租赁合同,该商铺位于新建的商业步行街,用于经营服装。合同规定第一年为免租期,第二年70元每平米,提前一个月交租金,签定合同时交押金5万元。开街后,人气不旺生意特别的差,到2007年5月的时候,商户都要求业主继续免租,业主没有答复。到2007年8月也没来收租金(合同规定的交租金日期)。2008年3月,开发商将全部空闲的门面超低价租给他人用于经营五金,使得商业步行街变成了五金城,也使得我们所有服装店不能正常经营。2008年5月,我们正式要求业主终止合同并退还押金,业主却说我们拖欠租金不退押金,并要我们补交租金。我们应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

其他 2008-05-12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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