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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已生效,后申请人要求法院执行阶段。现在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仲裁院的仲裁书不予执行。理由:民诉213(四)款,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问:这种理由也可以啊?!那不是否定了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及仲裁结果。问:各位律师,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吗?怎么维权???急!!!

仲裁 2012-11-04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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