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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我是公司科长,我一个朋友在外拿单,我只是帮助找厂家做货和出货,在出货时我用了公司的出货单,但是我也裁出了出货单的头(也就是没有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不巧的是在此出货单上还有印有公司标志的环保标签,公司以我损害其利益为由,将我开除出厂,不给任何补偿。(我在公司工作长达16年,并现有身孕)。请问我真的违法了吗?

其他 2009-08-31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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