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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朱永祥,海安县胡集中学教师,1994年2月与张蔚春结婚(婚后才知道她对我隐瞒了已婚及又离婚的历史),当时她是在商业部门工作,1998-2001年我到云南支教3年,待遇是将她的工作调到事业单位即学校工作,2001-2004年我继续在云南支教,待遇是拿双工资,2004年她叫我调到云南丽江工作,说后面她也去。2006年底我设法将她调动去丽江的手续办好了,可她不去了,提出要和我离婚,2008年我又设法调回了海安,可她还是于2008年11月起诉与我离婚,2008年8月19日海安法院判决婚后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市价约40万,评估了31万多)归她所有,15岁的女儿随她生活,她贴我15万,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给我2万,09年底给我5万,2010年底再给我8万;我每月贴孩子500元。我另外有一点房子是以我岳父名义买的,有部分证据,但没有被确认为共同财产,我这么多年的收入都被她独吞了,我还欠了债。

离婚 2009-08-31 0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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