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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我爸(60岁)开三轮车挂一档,迎面碰上邻居XX(50多岁)放羊回来,羊群在前面,XX在羊群后面。经过XX时,XX突然冲到三轮前,我爸赶紧刹车。XX说我爸要撞死他,冲过来打了我爸一耳光,我爸下车后,他又拿放羊铲(一根长木棍,一头有铁铲)打了我爸的腰部。我爸顺手拿起车上的扁担还手,两人打了起来。 现状:我爸先去派出所报了案。民警来了以后,XX声称自己手腕被打烂了。我民警让XX先去医院,治完再解决。我爸腰部,腿部,胳膊都有红肿,现在过了十天了,痂还没掉。现在XX声称自己骨折了。事情发生时,旁边只有一个十几岁的初中生,而且家长不愿孩子出面作证。 背景:三轮车走的道可以并排三辆车;两家吵架有二十多年了。九月份还吵过一次架,之后XX一直叫嚷找茬要打我爸。XX年轻时当过兵,比我爸高一头。 问题:1.我爸是正当防卫吗?2.如果不是正当防卫,我们会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17-05-07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对方构不构成伤残。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如果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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