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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对象于200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我于2007年4月2日和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据我1998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07年4月一次性结算经济补偿金9万多元(其中4万为失业下岗再就业扶持金,其他就是按工资工齡结算的补偿金了),现在我对象提出离婚,请问我这9万多元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有人提出应当按时间段处理对待,在结婚前的对应补偿应当属个人财产;结婚后的对应部分属共同财产。这样合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中4万失业下岗再就业扶持金是否可视为个人财产?也有观点:虽然辞职经济补偿金等财产形式未在婚姻法中提及,但是辞职经济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辞职经济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夫妻一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 各律师怎么看待,请支招!!!!

离婚 2009-09-01 0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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