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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9年4月进入国企,2003年6月企业关停全员买断工龄。我作为企业留守处工作人员继续处理企业遗留问题。2007年以前和留守处有劳动合同,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没有合同。2009年6月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54.01.11出生。我在此时已经55.5周岁了。我的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窃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

合同纠纷 2009-09-03 2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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