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女未婚的户籍是外地的农民,2010年2月23日与四川温江区万春镇红旗村的已婚男士登记结婚。登记结婚要求迁户,政府说成都市规定离婚再婚三年才能迁户,今年三月成都市取消了离婚再婚三年才能迁户的规定,今年11月8号村上同意迁户,前提是必须写迁户保证书,保证书内容是(保证不享受村集体任何经济收入:包括分配土地、搬迁赔偿、土地赔偿、征用土地赔偿还有在成都购买的社保不能享受成都社保待遇,请求律师的支援

其他 2019-11-25 09:01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建议小心谨慎处理
  •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保证书只要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剥夺。  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不要签。
  • 是不合理的。
  • 建议小心谨慎处理
  • 你好,这个保证是违法的,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活当面咨询。
  • 不要签。
  • 不要签。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