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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律师:如果法院于某年10月判A、B共同偿还担保贷款,而同年11月又判B、C偿还另一笔担保贷款,之后B去偿还11月与C一起判的贷款,而没有偿还10月与A一起判的贷款,请问这是合法的吗?难道没有先后顺序码?麻烦各位律师赐教,不胜感激~~

其他 2012-11-11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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