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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走路摔倒,手上东西把迎面来的人碰伤了腿,医生开的疾病证明是休息,也没有说建议吃什么特殊的营养品,现在对方要求赔付误工费150/天,营养费45/元。还有精神损失费,请问这在厦门地区合理吗?

其他 2012-11-12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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