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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我司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传真件)购买了一套设备,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宽、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支付尾款。可由于该设备交付后使用效果达不到我们的要求(无相应的技术协议明确)。我司在支付完预付款、进度款后一直没有支付尾款。现山东公司上述到当地法院,要求支付相关款项。我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提供的答辩状,认为山东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所以我们没有支付尾款,并提供了2011年8月的一份发给山东公司的质量问题传真件。但并没派人到庭参加庭审。今天山东当地法院寄来判决书,要求我们支付相关款项。并在判决书中记载山东公司并不承认产品有质量问题,并且称没有收到我们在2011年8月发的传真文件,所以对该事实不予采纳。现在我司准备上述。请问该如何处理,上述胜诉的把握性有多大。

其他 2012-11-13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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