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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就是在没有经过我同学的同意就把他的号码给了另外一位同学嘛,至于像他说的那样我侵犯了他的隐私吗?我这几天越想越气,我就不明白就这么一点小事也算是隐私权内容吗?

肖像权 2018-04-17 0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保护个人不原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 1、私人信息保密权。私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是公认的,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内容。现代社会由于通讯、交通、计算机及网络等技术的飞带发展,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威胁,而最易遭侵犯的私人信息。 大体上讲,下列私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 (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 (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不受法刺探或公开。 (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4)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 (5)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 (6)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 一般来讲,私人生活免受干扰包括职下内容: (1)公民的个人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的活动及住宅内的活动不受非法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2)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3)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者公开。 如果你同学没有说不可以公开,公开后也没有造成什么影响,那追究什么隐私权是否就没那个必要了。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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