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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由政府下达文件,为了招商引资,要求我公司的上级主管局和政府委托的财政局、并在政府法人代表的监证下签订了一份“以地换地”的协议,约定由财政局征一宗面积一样的地(已定好了地点)无偿给上级主管局。我公司是国有集体企业,这宗地最先是上级主管局向其它单位购买,后为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以公司的名义又扩大征地,现在公司正在改制中。协议签订后,上级主管局及时把这宗地无偿给了开发商建了工厂,现在也没有把那宗地交给上级主管局,请问,要讨回这宗土地,有超过时效之说吗?公司有权利讨回这宗地吗?原来也交涉过,但也没有结果

征地补偿 2012-11-14 20: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耕地的补偿额与以下因素有关:地域、征地用途、谈判技巧,征地的合法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征收首先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批准,另外需要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大部分征地的目的是为了政府征地后转卖给商业公司,赚取差价,了解具体情况有利于协商补偿款。可以协助客户办理征地案件
  • 本案的案情应该是比较复杂,你可能尚未对案情进行了具体的说明。至于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开始的时间和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发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本案的土地是否能够依法索回要根据证据来分析,也就是要根据你公司所掌握的证据是否依法支持索回,否则能否进行补充证据,这一切都要根据具体的资料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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