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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家庭暴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并且有公安备案、笔录和拘留被告的证明),要求法院准许离婚请求,当庭原告和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因目前所共同居住的房屋是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个人婚前财产,因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问题,但被告对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要求进行分割。 被告声称此套房屋是其与原告婚前共同出资购买,被告只提供了公积金贷款的各种协议证明用于购买此房,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结婚前此套房屋房产证就已经登记在原告的名下,房款全部付清,并不是按揭购买。在婚后被告用此房产证进行抵押,得以用公积金贷款了四万五千元,用于购置家电、家具和其他生活使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将贷款还清,而且双方之间并无其他共同财产,原告当庭表示不需要进行调解,法官告知双方等待判决书。 但第二法官电话告知原告,被告要求原告对于四万五千元贷款给予一定的补偿,法官说希望双方能再次进行协商解决,不然判决书就没那么快下发。 我想问,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要求进行赔偿,法院是否就会延迟判决书下发时间?并且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对家庭暴力这块进行赔偿呢?

案件执行 2012-11-13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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