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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7年12月25日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应该开08年12月25日到期,但在08年10月份,我同我带的项目一起被转移到老板的另一家新公司,确切时间为08年11月4日开始到的老板的新公司上班,工作由周六改为周五,但同时工资由原来的5000/月降到4200/月(扣了四个周六),到新公司上班快10个月的,老公司合同早到期了,没有通知我续签,新公司也没有同我签定合同,我能否按新劳动法中的82条要求新公司进行双倍赔偿。

其他 2009-09-02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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