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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四年,前三年是劳务派遣合同,后一年是公司合同,现在公司要裁人。说现在(11月半)走的话给两个月工资,然后啥都没有。如果坚持要12月31号走的话,那么给我放假,按公司最低工资给。我们公司签的合同用工写的是普工,但实际是我做的是办公室事情。请问这样合理吗!年中奖能拿的到吗

其他 2012-11-14 15: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与公司真正形成的劳动关系只有1年,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裁员,多付两个月的工资也不违法(当然前提是你同意离职),如果继续在职,只要公司所付工资没有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同时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合法的。年终奖就要看你们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的具体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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