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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由于我在工作时用割草割伤了左腿,筋键断了三根,血管断了一根,还打掉了一块骨头,在医院经过处理后,给骨头打了一根钢钉,其它的均进行缝合,出院后,在办理工伤鉴定等手续时,单位办理人员非说必须要取掉钢钉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说如果不取,不能说明完全复元,也相应不能做认定和等级鉴定。但出院时,医生叮嘱,说钢钉取掉要在10个月以后才可以做,而且只要是病情稳定,就可以做工伤鉴定等手续,钢钉则可以在10个月以后取掉。目前,我出院已经3个月了,基本康复,只是走路时由于筋键当时截取3公分,两腿长短不一,走路微跛。 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必须取了钢钉才能证明病完全好了,才可以做工作认定和等级鉴定,如果是这样的话,有些因受伤病重,半身不遂的人,如果需要长期治疗的话,那么就是说,只要不好,永远也没有资格做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吗?请问是否合理?

其他 2009-09-02 0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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