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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8月被招收为汽车头厂当工人,1979年10月转正,1984年8月(应该企业效益下滑,调整岗位无岗),由本企业出面派遣到我爱人企业做临时工,至1993年2月,两企业间签有协议,政府街工办盖章同意,1993年3月起又在爱人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二次就业,该企业于1991年3月上升为巴县二轻企业,请问尊敬的律师,派遣期间的工龄能算该企业连续工龄吗?街道企业上升为集体企业后像我这种情况能计算连续工龄吗?

其他 2012-11-17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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