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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我在饭店吃饭,因故被人揪出去拳打脚踢,并用刀砍了我,对我造成轻伤害(已鉴定),在打架过程中,我失手给对方造成重伤。我在看守所待了5个月后,双方达成谅解,互相原谅,互不追究责任,我赔对方10万元,然后我判缓。对方由于只有16周岁,一直没进去。 我的案子在去年判决了,2缓2.并且在开庭时,我已经写了保证书,不追究对方责任。 现在对方好像是为了不让他儿子进法院判刑,避免污点,要求我去派出所写谅解保证书,我一直没理。其实我是想要点钱,因为实在憋屈,他主动打我,我还去坐牢了,还赔他钱。 想问,这种情况下,我跟对方要钱可以么,这样他儿子就不用让法院判了,就没有污点,他就啥事没有了,这样要钱妥不妥?

刑事辩护 2012-11-16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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