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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直接受到经济损失,但这公司并没有制定罚款规章制度,也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更没有向全体员工公示,就对我实施罚款,这样的罚款是不是违法行为? 虽书面告知扣除原因用数额,但当时口述由四人承担,最后由一个承担,这样是否属违法? 扣除当月总工资的20%,是指上个月的总工资,还是指弄坏产品造成损失的那个月?

其他 2009-09-03 0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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