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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因国营糖厂计划扩建,征收了我村除原有房屋外的全部土地。并招收我村全部适龄劳动力入厂。平整土地后却一直至今没有建设,村民又在土地上种植了果树。1997年因企业改制兼并入农垦系统。今年,因“三旧改造”,糖厂将旧厂房及原征收我村的未利用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我村是否可以要求收回土地或要求被征土地的用地性质改变的补偿?

征地补偿 2018-09-06 0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 当时已经被征用,他们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有权收回。对你们应有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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