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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定罪?会有怎样的处罚?

工商事务 2018-04-24 04:1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以下是国家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不知道你的行为具体是什么,你参考一下,本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如需要请电话联系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2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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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处罚,情节不同,处罚也不同
  •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⑥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 非法经营罪中较为典型的是非法出版,《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2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 根据刑法处罚,情节不同,处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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