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在2008年12月6日入职的,月薪为税后15000元,公司与2009年4月25日与我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有效期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公司按1200元的标准购买劳动保险,由于与我的工资标准相差太大,所以我没有参保。现公司由于战略发展需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我可以获得如何赔偿?1)在2008年12月6日到2008年12月31日,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的时间段,有没有双倍工资的赔偿?2)提前终止合同的工作年限如何赔偿?3)代通知金如何赔偿?4)没有购买国家规定之保险如何赔偿?

调解 2009-09-02 15: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公司存在倒签合同的行为,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你可以投诉,并要求补交。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详细解决方案,请预约到我所面谈。 联系方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刘军律师
  • 1、双倍工资应计算至2009年4月25日,不过你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在4月25日签的合同,否则计算至1月1日;2、赔偿金从12月6日起算,超过六个月按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3、代通知金无相关规定;4、要求公司1500元基数补交社保。如满意请采纳谢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