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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和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来她老公回来了就为老婆讨回公道,敲门后推开虚掩的门进去了我朋友家,对我朋友进行殴打,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我朋友构成轻微伤。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刑事辩护 2009-09-02 09: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定罪处刑的较少。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 1, 犯罪主体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 犯罪客体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 犯罪主观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 犯罪客观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未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闯入或秘密破门越墙侵入他人住宅的,属于作为的形成。无正当理由隐匿在他人住室内或先征得居住者同意而后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无故拒不退出的,属于不作为的形成。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成,都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245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并没有规定该罪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我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属于行为犯,不以非法侵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认为构成应以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或具备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认为该罪系情节犯或结果犯,我认为,持该理论的学者违背和忽视了法律确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和立法宗旨,是中国历来重公权轻私权保护的观念的遗留。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有正当理由、法律根据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责令退出而不退出的,除非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住宅居住人的居住安宁的破坏,在其精神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而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发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尚可接受其他的法律评价,如非法侵入住宅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进行评价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之所以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也就是考虑了单独的非法侵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问题。侵入住宅后实施了何种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情节,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可以作为法律另行评价或确定非法侵入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而不应以其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的界限。古代国外立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已经高度重视,早有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在日益重视私权益保护的今天,应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而没有必要对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作严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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