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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河南濮阳市的一个私人小加工厂工作。一开始的时候向公司上交了500元押金,说的是每月15号发工资,到现在为止已经干了半年左右了,但是昨天公司突然要求每人再交500元押金,如果不交的话就连那500元也不给,而且上个月的工资也不给。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一开始的那些工资只给了张欠条,连个公章也没盖,只有老板签的一个名字,请问这样的欠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吗?如果辞职的话是不是应该工资和押金一并返还呢?请指教下啊~~~

其他 2009-09-02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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