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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体米面经营户,前些天从外地发来一车皮面粉(60吨)。面粉到站(货物处)后由于自己没有运输车辆,所以到货车出租场找了一辆运输汽车(柴油车),要求当天给运到我的仓库(运距不到4公里),并讲明一袋面粉给0.4元,装车由铁路负责,卸车我自己雇佣工人。在铁路(货物处)从火车皮往汽车(对装)装面粉的过程中,装车工人要求调整汽车便于装车,司机启动汽车但是钥匙被卡死没能启动,司机下车后可能用备用启动装置启动了汽车,突然汽车前行并与火车皮平行相撞将司机挤死。 请问在这个事故中我承担什么责任;我雇的车(司机)跟我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关系。现在死者家属将我告上法院,要我赔偿35元,理由是在我雇车期间司机死亡,是雇佣关系。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请求援助,谢谢

其他 2012-02-03 1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不应该承担。属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自己承担。
  • 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帮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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