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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9年3月18日入职到公司,公司一直不与我签合同,直至到2009年8月28日才与我签署劳动合同,我拒绝同意劳动合同生效期从2009年3月18日起计算,因此8月28日签署的合同生效期为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未签合同前,我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过后工资为3500元。同时公司一直不予我买社保。 现在我想离开该公司,我应该怎样做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 2009-09-03 1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公司应为劳动者补买社保。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仲裁无过后可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
  •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买社保。
  •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严重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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