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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你好: 我是一位来自揭阳的炮台女子,今年29岁,在07年4月份我在揭东县法院拿到了离婚证书,当时是要民事调解下双方签成离婚的,因我在结婚后曾借给前夫21000元的现金,而且还生有一个女儿两岁了,但女儿发育不正常,诊断为先天性脑瘫痪,前夫要求离婚后女儿自愿抚养,所以当时通过法院调解下签下协议如下:我一次性支付给男方孩子抚养费21000元,(由我以前借给男方的21000元予以抵除),我每年到男方处看望孩子二次,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可是离婚后的三个月后,孩子养不活了,男方也跟别的女人结婚了,我想对于这个抚养费用,我还能不能再起诉给要一些抚养费还给我呢?法院是否会给予办理.盼望你的回音,谢谢.

离婚 2008-01-30 2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哈哈,我不知道孩子养不活是因为什么原因,是你老公不好好抚养,还是孩子的病是无药可治了,我觉得,如果是前者,你完全有权利告你前夫,要求你来抚养这个孩子,并要求他偿还你支付给他的抚养费,同时还要求他给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治疗费用。如果是后者,孩子病经过治疗也治疗不好,那就没有办法了,但你仍然有权利要回多给的那部分抚养费,例如你给了18年的抚养费,但孩子现在还不到三个月就活不成了,那你就要求你前夫偿还你3个月抚养费之外的抚养费。因为你支付抚养费的目的就是要你前夫将孩子抚养好的,既然孩子现在已经不在了,你也就没有义务要负担抚养费。因此,对于多出的那部分抚养费,你有权利从你前夫那里要回来。
  • 可以要求前夫退回多给的抚养费。
  • 关于扶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调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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