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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在我们的交通事故中做出了一系列让人不能理解的事情: 一.办案民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察员、绘图员的签名是一个人的笔迹;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察人(2人)、复核人的签名又是另一个人的笔迹; 三.勘察人刘文发在现场图和现场勘察笔录中的签名笔迹明显不是一个人的笔迹; 四.事故现场勘查图标注的和勘查笔录所载述的情况不能相互印证,测量数据多处存在严重的错误,仅第一接触位置就差5.7米,没有18.1米的距离编出了18.1米的拖印......... 五.重大交通事故共出示11张现场照片,一张是孩子的遗像,五张不是在现场场拍照的,余下的五张与现场图和笔录不能相互印证,全部照片没有年月日。 这样的依据有效吗?能做出公正的认定吗?

其他 2009-09-02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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