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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套房子要拆迁重建,现把房子的拆迁事宜承包给以拆迁单位,马上就要合同了,不知道在合同中该怎样约定安全条款才好,谁有房屋拆除安全协议?

其他 2017-07-06 2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除安全协议这个条款就在房屋拆迁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就可以啦。下面是一份房屋拆除协议书范文,其中有关于安全条款,你可以参考一下: 房屋拆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招标,对位于 建筑物拆除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标的 甲方将位于 路的 建筑物,发包给乙方实施建(构)筑物拆除、清运垃圾、平整场地等。 二、承包方式及单价 乙方采取全包干方式,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 拆除砖混房屋单价 ;拆除砖木房屋单价 ;拆除围墙单价 。 。拆除单价含垃圾清运、场地平整等所有费用。 三、拆除工程量结算 1、拆除砖混房屋 平方米; 2、拆除砖木房屋 平方米; 3、拆除围墙 立方米; 4、 四、拆除费用结算 1、砖混房屋拆除费: ; 2、砖木房屋拆除费: ; 3、拆除围墙费: 4、 拆除费用共计: (大写)。 四、验收 拆除完毕,要求现场垃圾清运干净,场地整洁,无任何遗留物。 五:付款方式 乙方拆除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六:安全责任 乙方自行负责拆除安全工作,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招标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拆除工作,每延长一日,扣除履约保证金 元,或直接从应支付价款总扣除;如乙方拆除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并扣除10%―30%的应支付价款。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你好,这位朋友,依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来分,可以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经营性房屋、公益事业用房。就你而言,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住宅房屋与非住宅经营性房屋的择定问题。因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给予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外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当前我国城市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簿内容中有关于房屋的规划用途。如果实际用途与原始用途不一致,应以登记簿上的规定为准(房产本是以据登记簿核发的)。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农村建房的具体要求?非农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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