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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已工作了11年,已签订了无限期合同,公司在没有经过本人协商经常安排加班,07年以前公司按5元/小时支付加班费,自08年新劳动法出台公司便停止支付加班费,加班时间记录好可调休,离职时如果调休不完可结算加班费,公司规定按基本工资(即最低标准工资)为基数结算加班费,而且加班时间有时每个月超过36小时,因承受不了工作强度便提出辞职,本人以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理吗?违法1没有经过本人协商安排加班,违法2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加班时间。另外加班费按最低工资结算合法吗?加班费到离职时再计算属于拖欠加班费吗?

仲裁 2013-01-01 1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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