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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龙口市的,农业户口,我在私企上班(规模也很大),我孩子5岁,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眼角膜划伤,在医院住院7天,现在已经出院,我在陪护孩子请假单位也给我开了证明,我一天工作12小时,按照工资表给开的证明一天工资66元,孩子住院期间,我和我对象(也在单位上班,也开了证明)还有孩子的奶奶都在医院陪护,(因为孩子不听话老哭老闹)可幼儿园在陪护费上却只给一个人的陪护费每天15元,营养费10元,说我们开的工资证明都没用,他们是按照当地的标准来赔偿的,我想咨询以下,我们这个地方的陪护费和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一天给25元,还不过我们吃饭的钱,我以为陪护孩子而请假耽误工作单位也开证明了,他却给我这么点,他们这么处理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希望早早答复,急切等待!!!谢谢!!

综合法律 2009-09-03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既然你能举证收入多少,应当按照的计算护理费,但如果没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两人陪护证明,只能按一人陪护计算。
  • 只能按照一个人护理。最多可以两个人护理,但是要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可以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月收入额计算误工费。
  • 你们如果能提供医院的在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的证明,并且还能提供单位近三个月的工资表的话,应该按照你们的工资来计算护理费,另外你说的营养费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个一天10元差不多,淄博这边护工标准一般是一天40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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