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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11年,公司因经营不景气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签近1年左右劳动合同,签字时,公司并未向我说明合同详细内容,我也没有看合同,只签了自己名字,随后,公司便按合同上写的900元月工资支付给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也是900),但我每月工资为2000元,也就是说公司每月少给我1100元,共计12100元,与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公司拒不承认,说与我已达成协议,按协议,自己并无过错,并且,2000元不是我的工资,而是由900元基本工资及其他款项相加得出的,我想问这样情况下,我该怎么办,主要是已在合同书上签字,是否会成为公司赖账的依据!

其他 2012-11-22 0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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