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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女在幼儿园被烫成二级重烫伤,烫伤面积达25%。现要出院了,应向幼儿园索偿多少才算合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幼儿园出的,还派了一个老师在看护。但我嫂子因为这件事丢了工作,孩子以后可能会留疤,搞不好还要治疗。现在正在谈私了,但幼儿园只愿赔偿1000块钱。可能会打官司。到底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20-08-25 00:5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1】孩子在幼儿园意外摔伤,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责任或者管理责的,幼儿园需向家长赔偿孩子医药费,护理费等。孩子去医院治疗,有病历,有药费单据等,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情况精神损失费很难得到支持,如果造成嘴唇愈合后有非常明显的伤痕,可以请求后续治疗费。【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和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是代为教育以及进行管理,是不可能代替学生的监护人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您。其次,您孩子尚在幼儿园上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您的孩子伤害了别的孩子,对方受伤的孩子的家长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以证明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没有看好孩子,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建议起诉解决,幼儿园态度太差,如有需要可以打我手机。
  • 1、应申请做伤残鉴定,按规定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即可定残,可要求对方依法支付伤残赔偿金;2、可依法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该损害给孩子心灵造成极大伤害,可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申请一下残疾鉴定
  •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建议向当地律师咨询。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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