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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八月份骑摩托车跟同样是骑摩托车的李某相撞,我全身多处受伤,大腿也骨折了,李某却没有多大问题,我在医院住院二十几天,出院后还要继续休养,知道9月底我才可以上班,经交警部门的认定主要责任在与,李某。我们达成了赔偿协议,可是一直到现在李某都没有给我付过一分钱,我跟他说要去法院起诉他,可是李某却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起诉也没用。请问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我真的不能去起诉 吗?

诉讼 2018-03-18 0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按照你的情况,你们是达成了赔偿协议,那么协议书上应该写明支付赔偿的期限,那诉讼时效就从支付赔偿到期日才开始算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现在也才过了一年,按推理应该还没过诉讼时效。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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