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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参加平凉地区工伤保险,职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单位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报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已认定为工伤。 职工经过一年冶疗花去医疗等费用近40万元,按交通事故判决肇事者承担民事附带刑事责任,判刑一年四个月,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由肇事者全部承担,但肇事者已判刑也无经济支付能力,法院也无法执行所有费用。 单位通过申请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理赔医疗等费用,平凉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据:2010年12月平凉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先于民事赔偿支付的,经办机构有权追回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的规定,认定伤者医疗等费用应由交通事故责任方理赔,不能在工伤保险费用中理赔。至此,肇事责任一方无力赔偿,而工伤保险管理一方也不能违规理赔。 请问第三者伤害(如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的赔偿应如何进行赔偿?

其他 2012-11-23 12: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你所述:本案中工伤员工可以同时要求民事赔偿和工伤理赔,平凉市社保局关于不支付该员工工伤理赔保险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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