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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屋卖家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并交纳了3万元的定金。 合同上写明乙方应在12月17日前将首付款付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但是看了房贷新政,意味着乙方将以二套房贷的代价来购买该房屋。(说明:乙方男方未有贷款记录但女方在婚前有过房贷记录,经银行确认是二套房贷),所以我们放弃购买该房屋。 合同法上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违约的说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我们是否可以要回定金3万元?

其他 2012-11-25 14: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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