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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房2002年以前承租人是继父的,是继父厂里的公房,2002继父去世后过户给我母亲,本人于2004年般来于母亲同住照顾母亲。现母亲承租以有7年,现在2009此公房要拆迁,继父的女儿想要来分此房子一半,说是父亲的遗产,继父的女儿没有在此房子住过一天,且是是1997年离婚判于母亲。这次公房拆迁,单位要求将此房买断,单位不给予母亲办理买断手续,说因为此女儿到厂单位去闹,说自己有一半的继承权,单位给予母亲的答复是此公房现有争议,也表示说此房有福利性质,他女儿也有一份,不予办理。 请问律师: 单位不予办理是否正确, 此女儿是否具有公房拆迁补偿的一份?

其他 2009-09-06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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