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当事人于2011年4月29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部门于2012年7月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无法定为由,不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经住院医治后,至今留下严重的后遗症,伴有失忆、癫痫等症状,散失了劳动能力。单位于2011年12月以不认定为工伤,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此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0月现办理了残疾认证,现鉴定为三级【记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和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无效??社会保险在福州缴纳的实际工作在福州,单位在上海,请问劳动仲裁需在哪个城市办理??

其他 2012-11-26 21:2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