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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我们经过两次选择在一起,婚前共生了一男一女,在未生女儿之前补办了结婚手续,同时也给两小孩补办了户口登记手续,当男孩四岁时,男方发现这儿子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做完亲子鉴定后,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也愿意,小孩一人一个,由男方带女,女方带男孩,在离婚协议上面民政局要求只要写我们共同的一个小孩,就是女儿,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本人有探望权,请问这样的情况下,男方拿到了抚养权,就意味着男方一个人承担女儿的一切抚养费,女方有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假如女方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今后女儿长大后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由于在这一场婚姻当中,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隐瞒这一事实真相,她作为婚姻的主错方,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也签了字,男方要求女方赔偿,女方不愿赔偿

离婚 2012-11-26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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