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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8月底的一个晚20时,在某县城,有一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超速行驶撞击从斑马线旁边走的行人,并将行人抛掷20余米后致人死亡,这一过程中无证驾驶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肇事后下车看了一下伤者就弃车而去,未及时拔打救助电话和报警电话,还找其小舅冒名顶替到县交警,肇事者后于第二凌晨到县交警投案。根据这一事实,无证驾车司机该不该负全部责任?构不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 2009-09-05 0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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