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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个股东,几年前,以购买技术为由,从公司支取了几笔资金。最后技术没有购买来,但是资金却一直占用不还。 后来用不同借口,从他那拿了一部资金回来,但还欠一部分。为了便于财务处理,另一个股东自己先垫了其余部分。 现在这个占用了资金的股东要退出,公司想把剩余的一部分先要回来。当时他支取时,打的单子是技术服务费。 请问如何处理?

其他 2012-11-27 20:3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要求其归还借款,或者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
  • 要求其归还借款,或者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
  • 要求其归还借款,或者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
  • 您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即可。
  • 要求其归还借款,或者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
  • 1、可以直接凭借技术服务费的单子要求该股东退还该笔资金的剩余款项; 2、如该股东要求退股,在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扣除该笔资金的剩余款项部分后向其支付剩余股金;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人先将该笔资金的剩余款项还清后才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条参考: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以公司名义要求其归还借款。
  • 要求其归还借款,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要求其归还借款,或者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
  • 请律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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