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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员工货款未上交公司,聘用合同中约定:未交公款按3%月息赔偿,诉状中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被告支付3%的利息? 二、如果支持,是写款清息止(不写具体利息和截止时间)?还是写截至某日利息多少金额?如果写明利息金额及截至日期,那么截止日期至法院判决日或真正付清欠款日之间的月份是否收取利息?(如果也收,但判决书上没有写明怎么办?)

其他 2012-11-27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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