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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案情,赵某欠钱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钱在某场遇到赵,向赵催要该款,赵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孙某与赵某系朋友,孙某遂要求钱宽限赵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钱某的款项未得到偿清,其向法院起诉赵某和孙某,要求偿还赵某所欠的款项。如果我是孙某的代理人我该从哪里入手维护被告孙某的最大利益去反驳原告

其他 2012-11-28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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