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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别人通过当地团市委办理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3万元,期限2年,应该是当地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别人找了我作为担保人给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协议、合同都没有给我。2009年到期后,贷款人一直拖着没有还,团市委通过我找到他后,让贷款人签了一个还款协议,一年还完,从09年10月-10年9月,一月还2500。那以后一直没有人找过我,我也不知道贷款人还上款了吗。麻烦律师解答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办?担保法中有担保期限2年,我这种情况适用吗?谢谢!

其他 2012-11-28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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