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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因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我无任何过错。同时公司又拒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所以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局调解让其赔付并出具了法院调解书(赔偿款还未给付)。而此时公司方将我的劳动关系转出给我,但我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公司竟然写着“公司辞退,因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而解除合同”。因为我从未违反过任何制度和规定,所以我觉得这样对我影响很不好,而且这也会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所以我要求公司据实描述不能污蔑我,而公司却以劳动局已经存档,无法修改为由拒绝我的要求。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公司这样的乱写还会对我哪些方面造成影响,请律师给以指教,谢谢!

刑事辩护 2012-11-29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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