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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签订五年期租赁合同,合同有一条“一方违约,合同即终止”,同时约定每月15日之前缴纳上个月的房租。前期都是房东主动到找我要房租,我也主动给了。最近几个月房东都没有找我收租,每次见面也不提房租的事,我也没有在意,也没提。直到前天房东突然找到我说我违约,合同终止。要重新立租赁合同,每月增加500元房租。请问房东的要求有依据吗?我们的租赁合同有没有终止呢?很明显,房东为加租故意引我违约,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09-09-06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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