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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于2000年,从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开始与员工签订了第一个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公司再与工人签订第二个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在2012年12月31日结束。 自2012年年初起公司忙转营。转营后新成立的新公司从年中起开始正式运作。最近,办公室负责人说,所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见了。员工说,他们的劳动合同副本也找不到。 1。现新公司要与员工签订变更合同.延长履行期限但其它维持不变。员工提出到期终止,不签订了。单位是否要给经济补偿? 2。几个员工他们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因为早前公司忙于转营,办公室负责人没有意识到。现转营后新公司要与员工签订变更合同。延长履行期限。可以吗?还是要签新劳动合同? 3。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变更合同,单位是否要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如何计算?从2003年开始或2008年开始。或者只是从2012-06-01开始?

其他 2012-12-02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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